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桃检一部刑不诉〔2020〕17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21998********,汉族,群众,大专文化,河北省武邑县**镇**村人,现住河北省衡水市**小区**-**-**室,原系衡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为**建筑有限公司劳务监察部职工无前科。2020年9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7日下午15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和其工友吴某甲、张某某到衡水市西苑小区做雨污分流路面修复施工,赵某某与被害人吴某乙因挪车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发生吵骂,后吴某乙下楼后在小区内与赵某某互相殴打对方的头部数下致双方受伤。经衡水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吴某乙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为轻伤二级,眼部挫伤为轻微伤、面部软组织挫伤为轻微伤。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左眼挫伤为轻微伤、鼻出血为轻微伤。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吴某乙经济损失并取得吴某乙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但其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129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