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1197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孝感市孝南区**宿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因打麻将与被害人熊某某发生口角,赵某某用矿泉水瓶朝熊某某砸了一下,被熊某某用左手挡住,后致熊某某左手舟骨骨折。经法医鉴定,熊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赵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与熊某某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故意伤害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系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等,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孝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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