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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潜检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51997********,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住**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江汉油田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北省江汉油田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0日晚22时左右,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母亲晏某某因楼上邻居欧某某及其家人活动产生噪音,便上楼理论,在理论过程中与欧某某及其妻子发生争吵,赵某某听到楼道有争吵声后便上楼查看。因看到欧某某及其妻子骂晏某某时推了晏某某一下,赵某某气愤,反推欧某某,两人便扭打起来,打斗过程中,赵某某朝欧某某脸部打了两拳,导致欧某某左侧鼻骨根部粉碎性骨折。经湖北省江汉油田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欧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现双方达成和解,赵某某赔偿被害人六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系邻里纠纷引起,被害人也存有过错,因赵某某系初犯,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本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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