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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祁检刑检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镇**村**路**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9日凌晨3时许,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因高某某提供的冷气压缩机损坏导致其父亲尸体腐烂发臭对高某某心生不满,并将高某某拖倒在地,后用右拳朝高某某左腰部打了一拳,用右膝朝高某某左侧腰部顶了一下。2020年9月11日,经司法鉴定,高某某伤势构成轻伤二级。同年9月18日,犯罪嫌疑人赵某某赔偿高某某医药费用等共计人民币19000元,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赵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与被害人高某某达成刑事和解,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及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祁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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