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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礼县人民检察院

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礼检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5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5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住礼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1月26日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害人黄某某,女,生于1967年**月**日,家住礼县**镇**村**组**号。

本案甘肃省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6月28日侦查机关重报,7月20日再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8月19日侦查机关重报。

甘肃省礼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礼县**镇**村**组**号村民赵某某因其孙损坏了同镇**村**组**村民黄某某孙子的手表,并赔偿损失160元,素有怨气。赵某某媳妇姚某某得知情况后,对此事不满,于2019年10月3日,外地打工回家,当日12时许找到黄某某家理论,同时赵某某在黄某某家门口叫骂黄某某,二人便发生争执并厮打,厮打中赵某某将黄某某胸部击打一拳,被在场的人拉开,几分钟后,黄某某找到自家斜对面赵某某租住的院内,两人再次发生争执并撕扯,厮打中赵某某在黄某某屁股处击打一拳。致黄某某受伤住院治疗。2019年11月18日,经甘肃省礼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黄某某损伤程度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黄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调查,本院仍然认甘肃省礼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赵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陇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礼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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