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29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赤峰市宁城县**镇**村**组,无前科。2020年4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在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仪某某在赤峰市松山区中天悦郡东门附近,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争吵后,对其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双侧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自动到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穆家营子镇派出所投案。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仪某某合计赔偿被害人李某某各项损失人民币9万元,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民事赔偿、取得谅解、无前科劣迹、该案被害人李某某对该案的引发具有一定责任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