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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25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武都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17时许,因汉王镇甘家沟村封路,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回村的路上和龙凤乡过路人员王某甲在等待道路疏通的时候发生口角引起打架,在打架的过程中王某甲、赵某某相互用拳头殴打对方面部,期间,王某甲的儿子王某乙也和赵某某发生撕打,撕打中王某乙摔倒在地。后赵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就诊于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经甘肃陇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王某甲本次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鉴定人赵某某本次外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鉴定人王某乙本次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双方达成刑事和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陇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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