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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青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公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2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青川县**镇**街,住青川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8日被青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青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19年9月19日退回青川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青川县公安局于2019年10月16日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1月25日退回青川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青川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23日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青川县公安局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2月10日9时许,在青川县**镇**村**组,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因听信闲话到本地村民蒋某某家门前找到蒋某某理论。赵某某与蒋某某理论时因争执发生两人相互抓扯。抓扯过程中,赵某某在明知蒋某某身体残疾的情况,在蒋某某家门前通户路和村道交汇处,用力拉扯蒋某某身体致蒋某某身体失去平衡双腿跪地后摔倒,导致蒋某某腿部受伤,后蒋某某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医院诊断,蒋某某为右髌骨粉碎性骨折。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青川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证据发生变化,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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