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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靖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靖宇县人民检察院

靖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21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住址靖宇县某某某某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靖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靖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16时许,靖宇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韩某某、李某某酒后到村民赵某某家询问残疾人养鱼分红一事,在询问的过程中,赵某某的儿子赵某某与韩某某发生厮打,造成韩某某右手第5掌骨完全骨折,经法医鉴定,韩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详见法医鉴定书)。2020年5月18日,赵某某与被害人韩某某达成和解协议,韩某某对赵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赵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该案系邻里纠纷引发的矛盾,主观恶性较小,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靖宇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靖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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