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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农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621X,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省**市**区人,住**市**区****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德惠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取保候审;

本案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德惠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4月12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伙同毛某、陈某来到**县**镇**村,发现修路抵账来的开荒地被孙某甲家族的人抢种,陈某将孙某甲方的四轮车开走,随后双方发生冲突,孙某甲方报警后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调解。期间孙某甲妹妹孙某乙因不满张某某说话与张某某发生冲突并互相殴打,赵某某见张某某被孙某乙打伤便伙同其他人动手殴打对方的人,期间孙某乙被打伤。经鉴定,孙某乙左眼眶内壁、上壁骨折构成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德惠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赵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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