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生于1968年**月**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6228231968********,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现住**镇**村**号,农民。2019年7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华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8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华池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事实:
2019年04月26日16时许,王某某在华池县**镇**村**组,叫来本村村民康某某驾驶旋耕机给自家耕地,赵某某从五蛟赶集回家,发现其嫂子王某某家在旋地,遂驾驶摩托车到王某某家地头,阻挡康某某驾驶的旋耕机不让给王某某家旋地,后王某某与赵某某发生争吵,并撕扯在一起,赵某某将王某某摔倒在地,王某某起来后用手机录像,赵某某上前抢夺王某某手里的手机,二人再次发生撕扯,赵某某用拳头在王某某胸部殴打,致使王某某受伤。在华池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天,花费医药费2162.25元。经华池县人民医院诊断为:1、头皮挫伤,2、左侧第9、10肋骨骨裂,3、腰部软组织挫伤。2019年6月24日,经华池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华)公(司)鉴(法临)字[2019]**号鉴定书鉴定,王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经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认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致伤王某某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华池县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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