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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_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6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住永善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永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永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补查重报。

云南省永善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8月10日23时许,在赵某甲家屋里,孔某某与赵某某因打牌发生争执后发生抓扯,随后被在场的人拉开。在抓扯过程中,赵某某被孔某某咬了身上右边腋下一口,孔某某的牙齿落了一颗,在就医过程中,因牙齿不能着力拨除一颗。经鉴定,孔某某此次受伤鉴定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永善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昭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善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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