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20〕22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322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盂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0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海壮,北京青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9月7日19时许,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在北京市海淀区**路**内,与被害人杨某某发生口角,后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将杨某某鼻部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某人身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本市海淀区**路**内,因琐事纠纷将被害人杨某某(男,21岁)打伤,致被害人杨某某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等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某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明知对方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家属于2019年9月12日代为赔偿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65000元,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杨某某陈述、证人王某甲、王某乙证言、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诊断证明书,证明赵某某用铁子砸伤被害人杨某某面部,致其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等伤的事实;

2.《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杨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3.谅解书,证明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害人杨某某对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4.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主动到案情况。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已获得被害人谅解,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