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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杀人案)_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4195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19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双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双辽市公安局逮捕。因涉嫌干涉婚姻自由罪,于1983年被双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本案由四平市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双辽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双辽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报送。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补查重报。因患*****无法继续羁押,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对其监视居住。因被不起诉人于2020年5月28日死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解除监视居住。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999年7月7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双辽市客运站外因被害人董某某与其失约,二人产生口角。后赵某某与董某某先后驾驶三轮车离开客运站,途中相互辱骂。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沿着辽河路行驶至环铁公路北100米道东侧位置时停车,从工具箱左侧与车的夹缝处拿出一把刀,向其左后方行驶的董某某胸部刺去。董某某被刺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下车查看,见董某某没有回应,便驾驶其三轮车继续向北行驶逃离现场。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将其三轮车丢弃在案发现场北侧某单位大墙外后逃跑。经鉴定,被害人董某某因刺创致上腔静脉损伤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2020年5月13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双辽市看守所羁押期间发病,送往双辽市**医院诊治。经CT检查,确诊为脑梗塞,住院治疗。2020年5月28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因病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因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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