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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毁坏财务案)_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住**镇**村**组,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分别于2020年7月中旬、8月1日在正安县芙蓉江镇东门村小地名为高山顶的林地,将茅某某的12棵黄柏树树皮全部剐掉变卖给他人,导致12棵黄柏树死亡。经正安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黄柏树共计价值5040元。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行为轻微,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赵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正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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