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Z8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绰号小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10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现住海拉尔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21日被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尹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窦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12月24日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殴斗罪对赵某某、尹某某提起公诉,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殴斗罪、寻衅滋事罪对窦某某提起公诉。后在法院审理期间,本院基于证据变化于2020年5月21日做出海检二部刑变诉〔2020〕4号变更起诉决定,决定对被告人赵某某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证据发生变化,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决定对被告人赵某某撤回起诉,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1日裁定准许本院撤回起诉。
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2年5月10日4时许,黄某某(另案处理)召集胡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对海拉尔区**村大棚进行强行拆除,胡某某带领窦某某、赵某某、尹某某等人伙同在场人员,对海拉尔区**村王某某、付某某、徐某某、吴某某、周某某、牛某某、张某某7户大棚强行拆除,经价格认定为人民币104706.00元。
经审查,本院仍然认为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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