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122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住山东省莒县**街道办事处**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莒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4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晚23时30分许,赵某某酒后在莒县城潍徐路东北火炕门口处,因嫌其男友王某某不接电话,将王某某停放在店门口的迈腾轿车(车牌号鲁L*****)毁坏。案发后,赵某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经莒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损失价值9150元。同年10月14日,王某某获得赔偿15000元,对赵某某的行为谅解。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自首、主动报警、赔偿取得谅解、认罪认罚量刑情节,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日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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