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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迁西县院经检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4196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迁西县,住迁西县XX乡XX村。2019年8月19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迁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因迷信风水问题,认为该村的碾棚影响其家风水,遂产生拆除该碾棚的想法,多次找到乡政府有关人员解决此事。后赵某某纠集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尹某某共同商议拆除碾棚一事。2019年5月16日,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宋某某到我县信访局及相关部门反映此事未果,当日中午12时许,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唆使宋某某找到迁西县XX乡XX村韩某某来拆除碾棚,三犯罪嫌疑人以碾棚为违章建筑为由,犯罪嫌疑人尹某某在现场公然指挥拆除碾棚,本村村干部尹勇闻讯赶来制止,三嫌疑人才停止其行为。损坏的碾棚经迁西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价格为3726元。后三名犯罪嫌疑人将碾棚恢复原貌。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等证据予以佐证,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亦供认在卷。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将已拆除的碾棚积极恢复原貌,取得了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迁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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