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Z93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05221974********,汉族,文化程度中专,群众,户籍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7月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道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日常在东莞市道滘镇北永村道滘镇中心小学门前广场跳广场舞,因他人将汽车停放在该广场妨碍其跳广场舞,经多次劝阻未果,便心生气愤。2020年4月23日20时许,赵某某使用事先准备的铁钉对停放在广场上的三辆汽车进行损坏,致使被害人林某某粤S1****吉利牌汽车右前门、右后门、右后叶子板、后保险杠被划花,被害人吴某某粤S6****大众牌汽车右前门、右后门被划花,被害人叶某某粤S6****传祺牌汽车右前门、右后门被划花。经鉴定,上述三辆汽车受损的修复价格共5533.28元。
2020年4月25日20时许,公安机关在道滘镇中心小学门前广场抓获被不起诉人赵某某。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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