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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271973********,汉族,大学文化,案发前系黑龙江**集团副总经理住绥化市北林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7年8月3日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7年9月8日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

辩护人杨艺梅,黑龙江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海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2019年12月14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23日6时许,黑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绥化市北林区**街**家属楼拆迁过程中,该集团董事长金某某(另案处理)对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住户现场查看后下达了拆迁命令,**集团纪检书记罗某某(另案处理)、副总经理赵某某指挥铲车司机刘锁用钩机拆扒房子。后刘某某在拆扒房子时被赶来的房主阻止。当天被推倒有杜某某等人房屋,经物价部门估价,涉案房屋总价值为人民币139,970.87元。案发后,上述被损毁房屋的被害人均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了安置补偿协议。

本院认为,赵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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