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钦北检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3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广西钦州市钦北区**镇**路段于2017年开工修建,某某甲、宁某某(另案处理)是该路段的修路施工方管理人员。2018年年中,该路段的施工方将贵防二级公路**镇**村委至**村委路断给封起来并安排工人在该路段的修路两端看守,禁止“前四后八”等三轴大货车通行,但施工方的施工大货车就能通行**修路路段,而其他看见有大货车能通行**修路路段就跟到想过**修路路段,在被某某甲、宁某某发现时均要求大货车司机交钱。在2019年2月份,某某甲、宁某某知道由于**镇、钦州市**路**路等原因,有更多的大货车要走贵防二级公路,某某甲与宁某某就商量,要求经过贵防二级公路**镇**村委至**村委路段的大货车司机交每辆200元钱给他们才得通行,否则不得通行,所收得的钱由某某甲、宁某某平分。两人商量好之后就安排工人在屯蒙修路路段两头拦停过往大货车,要求大货车交钱才得通行,通过该路段的大货车司机被逼无奈只好交钱给某某甲、宁某某。
2019年5月份赵某某得知**镇**路段拦大货车有利可图后,便找到郭某某(绰号“某某乙”)商量,由赵某某找大车司机需要通过**路段就要缴纳200元一台的费用,然后赵某某从中支付150元的费用给某某甲、高某某,并报车牌给某某甲、高保如让大车通过**路段。经查证,赵某某敲诈受害人方某某2220元、米某某1200元、杨某某2160元,共计5580元。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违法所得2000元人民币应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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