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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长治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刑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203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山西省大同市矿区**单元楼**栋**单元**号。2019年8月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长治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已起诉)涉嫌敲诈勒索罪、抽逃出资罪、非法经营罪、赌博罪,被告人柴某某(已起诉)涉嫌敲诈勒索罪、抽逃出资罪、非法经营罪、赌博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黄某某(已起诉)涉嫌敲诈勒索罪、赌博罪,陈某某(已起诉)、赵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3月18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月18日、4月1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5日、5月19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长治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6年12月至2008年7月,天津武清开发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张某某因资金短缺向王某甲多次借款共计9102.5万元,李某某承担担保责任。2007年1月至2008年8月14日期间,张某某以转账、别墅抵账等方式归还王某甲借款共计7033万元。但按照王某甲等人的算法,张某某仍欠王某甲本息共计5000万余元。2012年左右,王某甲、柴某某、王某乙(现在逃)三人多次到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找到李某某,以李某某为张某某借款担保人且借款违约为由,要求其替张某某归还欠款,并采取滋扰、反复纠缠、贴身跟踪等方式干扰该公司正常工作开展。期间,王某甲、柴某某将与张某某的债务转嫁至李某某名下,向李某某提出让其向黄某某借2亿元归还张某某欠款。李某某被逼无奈答应。2012年10月15日,李某某向黄某某借款2亿元,约定月息4分,期限六个月,每迟一天应支付未还款总额1%的违约金,李某某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确认。经柴某某安排,1亿元被转账至黄某某账户,10月16日至18日,该1亿元在柴某某、黄某某账户间转存两次,取得黄某某收到银行存款共2亿元的凭证,10月18日,柴某某将该2亿元存款凭证复印件交给李某某,给李某某写了2亿元的收条。2013年4月15日,李某某与黄某某借款合同期限到期后,因本息未结清,黄某某在王某甲、柴某某的安排下,带领陈某某(已移送起诉)、赵某某、裴某某(现在逃)、曹某某(现在逃)等人到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滋扰、贴身跟随、威胁、静坐等方式向李某某索要欠款。2012年12月21日至2013年7月22日期间,李某某通过兴业银行其北京**投资公司账户分12次汇款至黄某某指定的大同市**物资有限公司账户,共计归还本息、罚金等合计人民币27171.9975万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治市公安局认定赵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赵某某虽然跟随黄某某、陈某某到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索债,但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主观上明知欲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治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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