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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敲诈勒索案)_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雨检诉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号码4304241992********,汉族,初中肄业,**装饰城**五金劳保配货员,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路**号**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镇**村**组)。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2月2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1月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12月,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和被害人吕某某通过网络游戏认识并交往。期间,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私自拍摄两人发生性关系的视频、录制两人的微信裸聊视频。2020年12月26日、28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以将上述视频发给被害人吕某某的丈夫等家人为由,先后通过电话联系、见面详谈、短信等方式威胁被害人吕某某,向被害人吕某某索要人民币2万元,未果。

被害人吕某某于2020年12月26日报案。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2020年12月28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吕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保证书、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调取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但有犯罪未遂、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减轻、从轻处罚情节,及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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