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泊头市院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1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泊头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泊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泊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4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因发现以其妻子表哥身份住在家中的李某某与其妻子刘某某有关系暧昧并曾发生过性关系,遂与李某某发生肢体冲突并要求李某某赔偿其十万元。李某某电话、微信筹措钱财后向赵某某微信转账一万五千四百元,赵某某给其二百元路费送其离开。案发后,李某某与赵某某达成谅解,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被害人对案件发生存在过错,社会危害性较小,赵某某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且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泊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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