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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敲诈勒索案)_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谷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3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甘谷县**酒吧经理,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号,现住址与户籍地地址相同,居民,无前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甘谷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6日本院继续对其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本案甘肃省甘谷县公安局,以被不起诉赵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凌晨许,被害人任某某与其朋友王某甲、李某某、郭某甲、王某乙五人到甘谷县尚都百汇国王酒吧大厅内喝酒,喝至当日凌晨2时50分,被害人任某某与其朋友王某甲酒后发生口角,并相互将酒吧卡座上的五个玻璃方杯(口径81毫米,高86毫米)和一个带有引NG CLUB专属标志的六格装发光果盘扔向对方,在摔扔物品的过程中,任某某用果盘底座摔打王某甲时,被王某甲躲避开,果盘底座砸在正在打扫卫生的国王酒吧服务员郭某乙脸部,致郭某乙当场倒地昏睡,国王酒吧工作人员付某某带人将郭某乙送至甘谷县人民医院进行医治,医药费用共计423.08元。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与张某某、蒋某某(均为国王酒吧工作人员)等人发现酒吧内有人闹事后,将醉酒的任某某带至该酒吧一包间内,以任某某损坏酒吧物品和砸伤酒吧服务员郭某乙为由,向任某某敲诈物品损坏费用及医药费用8880元,在敲诈过程中因当时被害人任某某为醉酒状态且态度蛮横,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与张某某、蒋某某三人便将被害人任某某按在酒吧包间内殴打,打至被害人求饶后三人才罢手。后付某某从医院归来后,因任某某还没有联系到赔偿款,在赵某某的指示下,张某某和付某某二人再次拿棒球棍和橡胶警棍将任某某威胁、恐吓,逼迫任某某赔付钱款。任某某在赵某某、张某某、蒋某某、付某某四人长达5小时的胁迫、恐吓、殴打下,在2020年5月9日7时许任某某从朋友巩某某处借来8900元,并让朋友王某丙和陈某某送至国王酒吧,王某丙和陈某某二人以微信二维码的方式将赵某某等人索要的8880元支付给酒吧收银王某丁。经甘谷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任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进行了法医学鉴定,鉴定意见是:被害人任某某人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殴打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涉嫌敲诈勒索罪。赵某某无前科,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且认罪认罚。敲诈钱款已全额退还给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害人有过错责任。按照“少捕、慎诉、少监禁”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一根橡胶警棍和四根棒球棍退回甘谷县公安局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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