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一部刑不诉〔2021〕Z1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152301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委**,现住址: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7年11月15日因殴打他人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因我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4月30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同年9月5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2021年1月18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包某甲,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包某乙,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0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于2020年1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侦查机关于同年12月18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现已审查完毕。
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4月季某甲的儿子季某乙开发**小区,经人介绍找到建筑商张某甲合作。张某甲挂靠资质是“**建设公司”。当时赵某某是张某甲司机的角色。工程开工后季某甲发现张某甲提供的**建设公司手续是假的,建筑商张某甲也无钱垫付,违约撤出工地。2014年6月的一天,赵某某找到季某甲,称张某甲欠自己50万元钱,让季某甲偿还这笔钱,并且赵某某称自己是社会大哥张某乙(绰号:小园)的小弟,季某甲称张某甲把自己骗了,自己并不欠张某甲钱款,不可能替张某甲支付钱款给赵某某。在多次向季某甲索要钱款无果的情况下,赵某某带领三名男子到季某甲办公室以敲桌子、踹凳子等方式进行滋事,并无故打伤在场人员黄某某。当晚张某乙给季某甲打电话进行威胁恐吓,让季某甲替张某甲偿还赵某某的钱款。迫于张某乙和赵某某的压力,季某甲担心自己及家人遭到打击报复,2014年8月7日至2014年10月18日,季某甲通过转账及现金给付赵某某共计26万元人民币。
犯罪嫌疑人赵某某被取保候审期间,我局侦查员联系到张某甲并对其进行取证,张某甲证实**小区是其自己投资施工,并未与赵某某合作施工,自己并未与赵某某签署过任何施工合同,赵某某与**家园建设项目无任何关系。另经张某甲证实其与赵某某确实存在债务关系,张某甲已于2014年年初与其结清债务关系,张某甲本人并未委托赵某某向季某甲索要过债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与证人张某甲是否为合作关系,卷内证据存在矛盾,且涉案人张某乙在逃,无法认定季某甲指控的张某乙打电话对其威胁一事,也无法核实是否为赵某某指使,故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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