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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污染环境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19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8日补查重报。

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移送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2019年4月与黄某某、庞某某共同向佛山市南海区**金属材料商行经营者朱某某租赁位于南海区**镇**村**路**号露天厂房,其使用靠近南面围墙一侧的范围。赵某某于2019年5月份开始经营废旧金属碎料回收,经分拣后销售。2019年8月12日下雨,赵某某明知废旧金属碎料被雨水冲洗后会造成大量的有害有毒废水排出污染环境,但没有及时遮盖导致堆放在围墙边的废旧金属被淋湿,渗出废水流向排水口。

2019年8月13日,佛山市南海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到上址检查,发现该址南面围墙处堆放的废旧金属碎料渗出废水,流至南面围墙下方排水口往外排放。经对该排水口抽样检测,该处排放的污水中铅、铜、锌重金属含量超标,其中锌重金属含量严重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达26倍。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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