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56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3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兰溪市**街道**村,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5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污染环境罪,2020年1月3日被兰溪市公安局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9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受钱某某指使负责酸洗及水洗铜片的工作,在操作酸洗工序过程中遇到存储酸洗产生的废水满后,将含铜废水抽到水洗处,未经处理通过污水管排到外部环境;在操作水洗工序过程中将水洗产生的含铜废水未经处理通过污水管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外部环境。其中,2019年12月10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将酸洗产生的含铜废水存储在存储罐,后由裴某某生将存储罐内200余公斤的废酸水通过化粪池渗漏的方式直接排到外部环境。
2019年12月18日,经兰溪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兰溪市**有限公司厂界外雨水窖井、厂区内西南侧雨水窖井、厂区内污水窖井水样PH值、总铜均不符合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一级标准,总铜超标10倍以上造成环境污染。
根据专家咨询意见,本案造成地表水环境损害总量为人民币14500元。2020年12月15日,同案人钱某某已经自愿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4500元,并已在正义网公开赔礼道歉。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已经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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