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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污染环境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汕潮南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职业打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白村村*组*号。因污染环境违法行为于2019年7月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污染环境罪,2019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2020年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林某甲(已作存疑不起诉)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0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1月22日至12月20日、2020年1月20日至2月13日)。

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2月份开始,同案人林某乙(未到案)向洪某某租用位于潮南区**镇**居委**路**巷楼房的三楼用于经营翻新电容工场。2018年4月份开始,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同案人林某甲先后被林某乙雇佣到该翻新电容工场务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负责捋脚、剥壳工序,林某甲在工场里负责清洗等生产全道工序。该工场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通过私设暗管方式直接排放。2019年7月8日,执法机关依法到该工场检查,现场抓获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林某甲二人,并在现场查扣废旧及翻新电容共计12.64吨。

经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对该工场偷排废水进行检测,结论为:总铜检测结果为2.24mg/L(标准限值0.5 mg/L),超标3.48倍;总锌检测结果为6.90mg/L (标准限值2.0 mg/L ) 超标2.45倍;CODcr值为960 mg/L (标准限值90 mg/L)超出标准870 mg/L;PH值9.23 (标准限值6-9)超出标准限值0.23;色度150倍 (标准限值40倍)超出标准限值110倍。

经本院审查并依法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污染环境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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