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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污染环境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9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武乡县**街**号**排**号,现住青岛市城阳区**小区**号楼**单元***户。2019年10月10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份始,王某某(另案处理)在城阳区**村社区经营工艺品加工点,雇佣工人从事工艺品加工,期间私设暗管排放含重金属锌污水,经监测该加工点外排口内废水中总锌浓度为40.4mg/L,严重污染环境。

2019年10月9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受雇从事工艺品加工当天被民警查获并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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