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北检刑不诉〔2020〕Z32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1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公司职员,住重庆市两江新区**路**号**幢**。因涉嫌污染环境罪,2018年11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6月10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4月26日、2019年8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9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15年至2016年9月期间,重庆**贸易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及**张某某、袁某某(均另案处理)擅自将废油桶卖给不具备处理资格的喻某某(已判决)处理。喻某某将收来的废油桶在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中柱村界牌社洗桶作坊非法处置,并将含有危险废物HW49的污水不进行任何处理排放到土壤中,严重污染环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仅有言辞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等卖给喻某某的废油桶数量,无其他证据能够印证。此外,没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从喻某某厂房处查获的16.325吨危险废物中包含赵某某出售的废油桶。因此,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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