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1199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民权县**镇**村委。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豫N*****小型普通客车沿**镇至**乡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过程中,在***村**砂料场门口与对向行驶的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某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经民权县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赵某某的近亲属,已取得其近亲属谅解。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委会研究决定对赵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