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思检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96********,苗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贵州省思南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日被思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贵AC****号小型轿车从思南县邵家桥镇往塘头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思羊线(思南-羊坪镇)31公里200米处(思南县塘头镇芭蕉村路段),将被害人王某某撞倒而肇事,造成王某某受伤的伤人道路交通事故。赵某某随即报案,王某某被送至思南县人民医院救治,同年7月29日4时许,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思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赵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贵州彰正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的特征。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20年7月30日,赵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达成刑事和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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