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51984********,汉族,大专文化,系**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销售,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正宁县,现住本市新市区河滩北路**号**园**新**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23时59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 新A****号白色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头屯河区万盛大街维泰南路路口由西向东行驶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8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车标准。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