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鄠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51973********,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住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鄠邑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21时44分许,犯罪嫌疑人赵某某酒后驾驶陕A****R号小型轿车,沿鄠邑区孝义坊出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西四号路与孝义坊出村路丁字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检测,其酒精浓度为107.3mg/100ml,后血醇检测,其血醇浓度为91.05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酌定从其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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