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2197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乡**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白色“大众”牌冀******号小型轿车,沿丰南区一公路由北向南行驶时,被丰南交警大队民警拦截,并提取赵某某血液,经丰南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送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检测,结果为:117.85mg/100ml,系醉酒。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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