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普检刑不诉〔2021〕1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2********183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孟津县,住**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4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豫C*****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普陀区六横镇**线由西向东行驶至**线与**大道路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经舟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舟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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