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丰检一部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231181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组*户,现租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路**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白色“路虎”越野客车,沿丰南区汇通路由南向北行驶时,被丰南区交警大队查获,经提取其血液送唐山宏基司法鉴定所鉴定,结果为121.40mg/100ml,系醉酒。
丰南区交警大队于2020年10月29日电话通知赵某某接受处理,赵某某于2020年11月3日到达丰南区交警大队,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丰南区交警大队于同日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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