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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二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窑店镇*****号,住址: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小区**号楼*单元****室,村民。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咸新区公安局秦汉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秦汉分局取保候审。

   无辩护人。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秦汉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晚,被告人赵某某与朋友一起吃饭饮酒。当晚22时许,赵某某驾驶陕D*****号小轿车沿兰池三路自东向西行至兰池三路与秦柳路路口时,被秦汉新城分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随后,民警对其进行血样提取并检测,经检测,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不起诉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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