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二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窑店镇**村***号,住址: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小区**号楼*单元****室,村民。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咸新区公安局秦汉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秦汉分局取保候审。
无辩护人。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秦汉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晚,被告人赵某某与朋友一起吃饭饮酒。当晚22时许,赵某某驾驶陕D*****号小轿车沿兰池三路自东向西行至兰池三路与秦柳路路口时,被秦汉新城分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随后,民警对其进行血样提取并检测,经检测,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不起诉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