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泾检诉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3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住泾阳县**镇**村**组**号,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泾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21时40分许,泾阳县交警大队云阳中队民警在泾阳县云阳镇**村村口处开展酒驾查处专项行动时,发现陕D*****号白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赵某某有饮酒嫌疑,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7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民警随即扣留赵某某所驾驶机动车,并依法带赵某某前往永安医院提取血样。后经陕西军大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64mg/100ml。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认罪认罚。泾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已依法吊销赵某某机动车驾驶证,并向赵某某发还扣留车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于刑事处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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