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2********2936,汉族,专科文化程度,五河县××中学教师,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住安徽省五河县**镇**路**号。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河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皖******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从五河县新集镇新集村行驶到李八村向谢某甲索要债务时与谢某甲妻子刘某某发生纠纷,后刘某某报警。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检测:赵某某全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1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驾驶证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谢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归案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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