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县检一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现住河南省安阳县**镇**村**号,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安阳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5日补查重报。
安阳新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18日晚上9时30分左右,被害人杨某甲在**镇**路南段的**村安置房外的**削面饭店与四名工友吃过饭后,一个人徒步向南回家。当走到**烩面饭店门口时,看到在饭店门口一桌吃饭的人中孙某甲面熟,就停下来打招呼说话。因杨某甲酒后说话带脏字而双方发生争吵,这时赵某某算完账从饭店里出来劝杨某甲走,但杨某甲对其也说话带脏字,赵某某拿桌上的水杯泼了杨某甲一脸水后被孙某甲拉开。杨某甲去旁边小便后又返回并将坐在小凳子上的赵某某从后面搂着脖子放倒在地,赵某某挣脱起来后,跺了杨某甲腿部一脚,准备用水壶和凳子打杨某甲,均被同桌人和饭店的人拉开。孙某甲在向南推拉杨某甲时与杨某甲发生争吵,孙某甲用凳子打掉了杨某甲手中的钥匙串,杨某甲向南跑时,孙某甲拿着凳子和吴某某在前面追下去了,赵某某、孙某乙、孙某丙三人也紧随其后向南追下去。杨某甲在跳下台阶时,孙某甲扔出凳子砸杨某甲未果,赵某某追上杨某甲,捡起凳子打了杨某甲几下,吴某某踹了杨某甲一脚,大约在**烩面南100多米远的诚信路东,杨某甲最终倒在大路上不醒人事。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经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杨某甲脑挫伤构成轻伤一级,颅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面部划伤、眼挫伤、眼眶内侧壁骨折均构成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安阳新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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