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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舒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3198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住舒兰市******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舒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现已审查终结,报告如下: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13时50分许,在舒兰市**超市内,赵某某将曹某某遗忘在收银台附近货架上的背包内的黑色钱包盗走,钱包内有现金2200.5元,钥匙链一个。赵某某在案发后认罪认罚,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提起、到案经过、侦查终结、户卡信息、现场照片;2.证人张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 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请。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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