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舒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3198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住舒兰市**乡**村**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舒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现已审查终结,报告如下: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13时50分许,在舒兰市**超市内,赵某某将曹某某遗忘在收银台附近货架上的背包内的黑色钱包盗走,钱包内有现金2200.5元,钥匙链一个。赵某某在案发后认罪认罚,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提起、到案经过、侦查终结、户卡信息、现场照片;2.证人张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 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请。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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