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楼检公二刑不诉〔2019〕11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7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广东省东莞市**镇**小区**栋**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9年5月21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左右,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从其弟弟赵某某处得知其所在的公司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票面金额的6%左右出售,只需提供购票公司的工商、税务资料和用于转账的私人银行账户(用于制作转账记录)即可。同时,赵某某要赵某某帮忙介绍他人到自己所在的公司购票。
2015年初,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从东莞市**塑胶模具厂(以下简称“中艺厂”)的经营者彭某某(另案处理)处获悉该厂需要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后,遂告知彭某某自己可以帮忙开具发票。彭某某考虑有利可图,遂在明知自己与开票公司之间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仍决定通过赵某某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
随后,彭某某将中艺厂的工商、税务资料及私人银行账户等资料通过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交给赵某某。赵某某则将从岳阳**公司开好的发票,并连同伪造的相关购销合同和送货单等资料通过赵某某邮寄给彭某某。同时,彭某某为了应付税务部门检查,还与开票公司之间虚构了资金往来记录。
2015年2月至2015年6月,彭某某通过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介绍,从岳阳*甲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岳阳*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3份,税额377291.03元。随后,彭某某将上述发票在税务部门进行了认证和抵扣(其中一张税额为14893.16元的票因作废未进行认证和抵扣)。
2018年11月22日,彭某某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并向公安机关退缴了违法所得362397.87元。2019年5月21日,赵某某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被告人赵某某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工商和税务资料、开票明细及发票等;
2、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尹某某、冯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审计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赵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属从犯,且具有自首等法定、酌定的减轻、从轻处罚情节。因此,依法可以对赵某某从轻处理,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7月1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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