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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涉嫌诈骗案)_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田检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1032000********,汉族,大学文化,系贵州**大学学生,住贵州贵阳市云岩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依法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淮南市田家庵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1日,被害人李某某在本区洞山****的家中玩网游“****”时认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微信号:**),二人玩游戏熟识之后,赵某某向被害人借款6000元钱用于购买新的游戏账号,同日被害人李某某通过微信(**)向赵某某(微信号:**)转账6000元,后其将被害人微信拉入黑名单,被害人发觉被骗,遂报案。

另查明,2020年3月10日,公安机关在贵州省贵阳市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抓获归案。同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通过支付宝账户向被害人李某某还款6000元,李某某遂对赵某某的诈骗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说明、涉案人员犯罪经历查询记录、人口电子档案、报案材料、微信聊天截图、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同时主动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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