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八检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524261980********,瑶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住贺州市八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贺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贺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底,赵某某因为建房缺少木料,在没有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前往其自留山老屋山场即广西姑婆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林班**、**小班采伐杉树、灌木等林木。经鉴定:被砍伐林木面积为0.6777公顷,属重点公益林,被采伐的林木总蓄积量为23立方米。赵某某于2020年1月1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滥伐林木的目的系自用, 并已对伐区进行了复绿,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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