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021996********,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住**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贺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贺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1996年出生)、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1970年出生)、赵某戊、赵某己在2016年11月份(农历)平均出资以20000元的价格向贺州市平桂区**镇**村村民赵某庚购买位于平桂区**镇**村“**尾”山场的一片杉树。2017年2月份,赵某某(1996年出生)、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1970年出生)、赵某戊、赵某己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上述所购杉树,并把采伐下来的杉树加工成方条出售获利。2019年12月20日,经南宁嘉阳林业技术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对案发现场进行鉴定:共有采伐区域1个点,采伐现场位于平桂区**镇**村16林班25.1小班范围内,采伐树种为杉树,涉及面积为0.65公顷(即9.75亩),共采伐杉树563株,蓄积量44立方米,出材量30.8立方米(其中规格材23立方米,小材7.8立方米),被伐杉树经济总价值为21520元。经贺州市平桂区林业局核查,此处采伐范围未办理有林木采伐许可证。
另查明,2020年7月29日,赵某某(1996年出生)、赵某甲、赵某乙到贺州市森林公安局平桂分局投案。次日,被不起诉人赵某丙、赵某丁(1970年出生)、赵某戊、赵某己到贺州市森林公安局平桂分局投案;2020年8月22日至9月20日,赵某某等7人在涉案林地补种杉树。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植复绿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