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041969********,汉族,大专文化,梧州市**局工作,户籍所在地:梧州市万秀区**路**号**单元**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4月23日由本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由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由梧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执行逮捕,2016年2月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1月23日解除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玩忽职守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5年8月11日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二次。
本案经本院审查后提起公诉,因证据发生变化而撤回起诉,本院仍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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