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杞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68********,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杞县**乡**场,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杞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杞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3日被杞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一案,由杞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盗伐杞县**林场**分场场部东河边一棵杨树。经林业工程师技术鉴定,被盗伐的杨树折合活立木蓄积3.7119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 证人班某某、王某某、边某某等人证言;3.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4.被伐树木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取得了被害单位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开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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