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41976********,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陇南市成县**镇**村**社**号农民。因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2003年7月23日被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和盗窃罪,2019年9月27日被陇南市公安局厂坝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审查,2020年9月2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南市公安局厂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非法运输、储存爆炸物品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甘肃省陇南市公安局厂坝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5月底,一个叫“马某某”(查无此人)的西和县人来成县**镇找到赵某某,马某某给赵某某说成县**厂坝**队院子内有一个封闭的矿洞(原封闭的**厂坝**号矿洞),想从矿洞里偷一些铅锌矿石。当天,马某某开车载着赵某某从成县**镇来到**镇,和另一名男子三人同行前往**厂坝原**队院子内的矿洞查看,当时矿洞内很狭窄,进去的时候需要爬行才能进入,三人看完矿洞出来后,马某某就开车将赵某某送往**镇,同行的另一名男子自行离开。在马某某送赵某某回家的路上,马某某给赵某某说矿洞太窄,需要“洗洞子”(意思是拓宽矿洞)。拓宽矿洞具体工作都是由马某某负责,赵某某没有参与拓宽矿洞的活动,对拓宽矿洞的情况不知情,拓宽矿洞大概用了5个月时间。
2019年三四月份左右(具体时间不祥),马某某到甘南**县,从一个河南人手里买来铲运机和发电机,购买回来后,铲运机在赵某某家院子里存放了三个月,赵某某给马某某10万元现金,后又投资五、六千元,总共在矿洞内投了十万零六千元左右,当时马某某说投入的钱给赵某某算30%的股份。三个月后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马某某带了四个人在赵某某家院子里把铲运机解体,分别拉进**厂坝**队院子内的拓宽的矿洞里。
2019年6月4日21时许,赵某某和马某某开了一辆白色小轿车,来到杨某某所承包的成县**铁路联合选矿厂**山1-15铅锌矿深部**号探矿坑道工程队工地,赵某某以炸石头需要雷管为由,从杨某某处要走导爆管42发,赵某某将42发导爆管放到白色小轿车后备箱里,两人驾车离开。
2019年7月30日**厂坝原**队院子内的矿洞(封闭的原**厂坝**号矿洞)内矿石被盗的迹象被厂坝铅锌矿采掘二区发现,并向厂坝分局报警,接到报警后,我分局刑警大队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检查,在矿洞内发现一个编织袋,袋内装有导爆管42发(导爆管编码见附件1),导火线11米,在矿洞内另外一个编织袋内发现装有浅红色纸质包装的岩石改性铵油炸药包17包+11根共54.3kg,该炸药包装纸上标有“甘肃礼县**器材有限公司”字样,在洞室内一个木箱上的黑色塑料袋内发现电雷管4发(无编码),导火索2米,在矿洞内还发现2包粉状乳化炸药,其中一包已打开,剩余16根共4.8kg,并查获铅锌矿石252吨。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陇南市公安局厂坝分局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陇南市公安局厂坝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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